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 罚〔 2015 〕510 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熊嫂牌泡豇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953590-5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4日,我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泡豇豆”《检验报告》。显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3月5日对当事人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分公司销售的由岳阳市三星菜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00克/袋规格2014年11月10日批次的熊嫂牌泡豇豆进行抽样,并于2015年5月14日依据GB 2760-2011、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柠檬黄检测值为 0.17 g/kg ,限量值为 ≤0.1 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你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