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妆罚[2015]090083
案件名称:北京德草堂大药房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草堂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460823-8
法定代表人:孙占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德草堂大药房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北京德草堂大药房销售的商标为“嘉美”的“绵羊油嫩手霜”〔包装标识:上海宏源化妆品厂监制、上海嘉美精细日用化工厂出品,地址:中国上海永安路76号,卫生许可证号:(03)卫妆准字:06-XK-58,限用日期:20180923,净含量:60g〕,商标为“嘉美”的“牛奶护手霜”〔包装标识:上海宏源化妆品厂监制、上海嘉美精细日用化工厂出品,地址:中国上海永安路76号,卫生许可证号:(03)卫妆准字:06-XK-58,限用日期:20180923,净含量:60g〕,商标为“嘉美”的“凡士林润手霜”〔包装标识:上海宏源化妆品厂监制、上海嘉美精细日用化工厂出品,地址:中国上海永安路76号,卫生许可证号:(03)卫妆准字:06-XK-58,限用日期:20180923,净含量:60g〕的三种化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怀疑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015年2月27日,该案经批准立案,由范永宾、谭静承办。2015年3月4日,我局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协查绵羊油嫩手霜等化妆品有关情况的函》(京石食药监器保函〔2015〕1号),协查上述三种化妆品标示的生产厂家“上海宏源化妆品厂”和“上海嘉美精细日用化工厂”是否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2015年4月16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绵羊油嫩手霜等化妆品有关情况的函》(沪食药监稽处函〔2015〕第22号),经协查发现上海市无名称为“上海宏源化妆品厂”和“上海嘉美精细日用化工厂”的企业。2015年5月13日,北京德草堂大药房的投资人由温福志变更为孙占彬。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协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总时限,至2015年6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初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的上述化妆品,具体时间、具体地址、具体价格,当事人表示已经不记得了,具体购进数量为上述“绵羊油嫩手霜”10支、上述“牛奶护手霜”10支、上述“凡士林润手霜”10支。截至2015年2月27日现场检查,上述 “绵羊油嫩手霜”销售了1支、库存9支,上述“牛奶护手霜”销售了8支、库存2支,上述“凡士林润手霜”销售了9支、库存1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销售小票及商品标价签,上述三种化妆品零售价格均为2.5元/支,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5元。当事人已经上述三种化妆品自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