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贞桥店经营进口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贞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64311-3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于2015年4月27日,对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项目三期裙房地上一层南侧商业区域01/02单元的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贞桥店进行检查,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净含量为:750克/瓶(原产国:法国)的“布根柔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正在零售,经对上述红酒现场核查:零售标价为130元/瓶;该食品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见背标喷码(年/月/日),背标喷码处标注为L40814305,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符合,举报属实。当事人经营零售上述食品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7.1条“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和第C.3条“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的强制性规定;应标示为2014/03/05。另查:当事人的上级公司与供应商北京吉马酒业有限公司每年签订一次购销合同,于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从供应商处是以88元/瓶的价格购进净含量为:750克/瓶的“布根柔赤霞珠干红葡萄酒”33瓶,进货金额:2904元;以130元/瓶的价格零售9瓶,零售金额:1170元;获毛利:378元;缴纳税金54.92元,非法获利:323.08元,总的货值金额是:4290元;剩下24瓶返给供应商整改;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