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16号
案件名称:王新懋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新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五层台湾小吃西侧台湾魅力食品店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10日起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五层台湾小吃西侧台湾魅力食品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销售台湾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并扣押的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货架1个、农夫山泉牌饮用水21瓶(550毫升/瓶)进货价格1.1元/瓶,销售价格2元/瓶,进货24瓶,卖出3瓶、铺糖牌黑糖棒棒糖5袋(150克/袋)进货价格9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进货10袋,卖出5袋、鑫品国际牌海苔南瓜子脆片15袋(40克/袋)进货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20元/袋,进货20袋,卖出5袋、宏金富牌水果味蛋酥10盒(130克/盒)进货价格16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进货15盒,卖出5盒、洪纪牌竹炭花生8袋(250克/袋)进货价格19.5元/袋,销售价格30元/袋,进货10袋,卖出2袋。当事人销售的农夫山泉是自己到超市购买的,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其他台湾食品是从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货票据未索取。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人民币113.7元,未缴纳税款,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98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