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4〕30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然雨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然雨晨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9080-2
法定代表人:韩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北京鑫然雨晨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有以下化妆品:伊耐森玫瑰磨砂盐(标示生产企业:Inna Cosmetics,净含量:210ml /瓶)、5#足乐适汗足配方(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ml /瓶)、18#足乐适祛脚茧柔软剂(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0ml /瓶×2)、3#足乐适极干性肌肤配方(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ml /瓶×2)、2#足乐适日常保养配方(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ml /瓶)、9#足乐适足部除臭喷雾剂(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ml /瓶)、4#足乐适冰冷足部配方(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ml /瓶)、7+足乐适干粗肌肤及抗菌配方(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ml /瓶)、13#足乐适泡脚浓缩液(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ml /瓶)、19#足乐适按摩乳液配方(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ml /瓶)、15#足乐适海藻祛角质磨砂膏(代理商:广州北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ml /瓶),上述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无进口化妆品许可备案号或批准文号。经查,你单位是从北京盛世芷妍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入的上述化妆品。你单位提供了以下相关资质: 经查,你单位购入伊耐森玫瑰磨砂盐2瓶,每瓶进价人民币69.00元,销售价为每瓶138.00元,销售量为1瓶。其余上述化妆品为给顾客在店使用,销售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产品采购成本为人民币460.00元,违法所得为3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5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