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64号
案件名称:李淑民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淑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的海往粮油店经营劣质羊肉片。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李淑民所经营的“海网粮油店”有经营销售羊肉片行为,但李淑民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所售食品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