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5〕08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泊泉雅商贸中心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泊泉雅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京丰)食药举登06143627号],举报你在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销售“金典医圣牌系列化妆品”,其标注的研制公司北京同仁草本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网根本查询不到,产品涉嫌假冒伪劣。201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确在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销售“金典医圣牌系列化妆品”。经查,2014年8月22日至10月22日,你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及北京市丰台区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一层A095号摊位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化妆品,上述化妆品从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购进,购进数量共979瓶/盒,销售数量共45瓶/盒,涉案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258元,涉案的产品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19.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