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819号
案件名称:赵俊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俊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3号静安市场内一楼副食厅赵俊龙经营的无名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8月12日无名超市的经营者赵俊龙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赵俊龙承认该单位自2015年8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赵俊龙提交的从2015年8月1日到检查之日的销售单,核定赵俊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0元;销售商品的成本为1150元,故核定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4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