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220058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JR3790810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12月8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4120636,举报人反映:2014年12月5日,在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望京店购买的正大Q宝贝鸡蛋,发现食品已经过期。2014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7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101051110137047;现场未发现经营销售正大Q宝贝鸡蛋;现场见该店2014年10月1日至12月5日正大Q宝贝鸡蛋的销售记录单。2014年12月11日投诉人将购买的食品正大Q宝贝鲜鸡蛋(规格:6枚/盒;净含量:258克;公司名称:北京正大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0/31;保质期:35天)及购物小票提供至我局。经对投诉人徐征(身份证号:110222198609183814)询问调查,徐征于2014年12月5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7号的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购买2盒正大Q宝贝鲜鸡蛋,该鸡蛋(生产日期:2014/10/31;保质期:35天)已超过保质期限。经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经理王加喜调查,其提供了2014年10月1日至12月5日正大Q宝贝鲜鸡蛋(生产日期:2014/10/31;保质期:35天)销售票据,12月5日该店共销售正大Q宝贝鲜鸡蛋2盒,该批次的正大Q宝贝鲜鸡蛋已全部售完,王加喜对其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2014年10月1日至12月5日销售票据计算,违法所得共计7.4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