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妆罚〔2014〕01-02号
案件名称:北京良锦丽锦美容美发店涉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良锦丽锦美容美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532632
法定代表人:沈良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 9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的北京良锦丽锦美容美发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AMINO POWER TEXTURE、A.R.T、REDBLACK 3种进口化妆品43盒(瓶)无中文标签,该单位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上述产品涉嫌为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我局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自述上述化妆品是由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经执法人员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显示: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曾销售上述3个品种的化妆品给当事人,上述化妆品无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为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消费结算单、销售单、情况说明等材料,显示该企业共销售了3个品种5盒(瓶)产品,共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6.00元,上述3个品种43盒(瓶)化妆品折合人民币14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