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聂德清(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小卖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聂德清(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小卖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聂德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2日,我局收悉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MCL2014200)和(No:MCL2014202),内容为:聂德清(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小卖部)销售的“多味酥”(热加工)(规格:23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08月02日,标称生产单位:大城县津祥斋食品厂) 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为No:MCL2014200),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03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金丝酥”(烘烤类糕点)(热加工)(规格:5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06月09日,标称生产单位高碑店市海飞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为No:MCL2014202),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03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你店于爱玛峪市场E区19号北京京西峰峰商行以每袋3.00元购进“多味酥”5袋,以每袋3.50元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7.50元,违法所得2.50元;以每袋3.00元购进“金丝酥”20袋,以每袋3.50元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合计货值金额共87.50元,违法所得共12.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