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177
案件名称:齐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齐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齐欣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6日至3月9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青青家园底商水果超市隔壁水吧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见有待售食品:青岛啤酒500ml/瓶,72瓶,2元/瓶;农夫山泉矿泉水550ml/瓶,27瓶,1元/瓶;康师傅冰红茶600ml/瓶,19瓶,2元/瓶。价值为人民币209元。依据经营者提供采购收据及销售记录(见采购收据、销售记录)核算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8元,货值金额共计24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