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220057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JR3790810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12月12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网】S2014120086,举报人反映: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销售的产地为安徽省阜阳市的九珍香辣脆(商品条码:6928674603096),配料表中第三项标示的配料为“植物油”,产品标准号为GB/T 20293,依据 《油辣椒》 (GB/T 20293)6.2,预包装油辣椒产品标签上应标明所使用食用油的具体产品名称,如:“菜籽油”、“大豆油”、“食用猪油”等,上述产品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7号的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101051110137047;现场未发现经营销售九珍香辣脆;现场见该店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九珍香辣脆的销售记录单。2014年12月18日对投诉人陈卓(身份证号:421302199012278675)调查,其供述于2014年12月10日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购买九珍香辣脆1瓶,投诉人已将当日购买的九珍香辣脆1瓶及购物小票提供至我局,经核实九珍香辣脆标签的配料示:花生、辣椒、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增味剂(谷氨酸钠)、食用香料。我局已对九珍香辣脆的外包装标签进行核实拍照、取证。经过该店客服经理王加喜调查,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九珍香辣脆进销存单计算,九珍香辣脆共进货24瓶,进价是10.6元/瓶,售价是13.9元/瓶,毛利3.3元/瓶,利润共计72.90元,扣除17%税率,违法所得共计65.74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