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4〕08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美盛泰科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美盛泰科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邱永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绿洲家园七号楼五单元1001室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北京康美盛泰科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201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东省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京丰)食药监妆函[2014]270001号)调查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否为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否生产过化妆品“永泰雪润透红燕窝素”(四合一套装),上述化妆品防伪贴上标示出口公司为:“湛江祈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该企业是否为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否生产过化妆品“永泰雪润透红燕窝素”(四合一套装)。2014年11月24日,广东省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而湛江祈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合法的化妆品经营公司,该公司只销售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没有销售过化妆品“永泰雪润透红燕窝素”(四合一套装),该产品防伪贴经过确认为假冒湛江祈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防伪贴。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2号2号楼437室现场检查,确认北京康美盛泰科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绿洲家园七号楼五单元1001室在淘宝网天猫店(天猫店名称:康美化妆品专营店)经营过的“永泰雪润透红燕窝素”(四合一套装)化妆品,为假冒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实际销售 “永泰雪润透红燕窝素”(四合一套装)33盒,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94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