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062号
案件名称:刘超(北京龙昌海珍肉类经营部)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超(北京龙昌海珍肉类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鲜肉厅36号刘超经营的北京龙昌海珍肉类经营部共抽取了1件羊肉样品,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监管科接到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克仑特罗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0:SC-SCBJZ140149))。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18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有复检权利,现场查看台账,所售羊肉为2014年11月18日凌晨购进,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不要求复检。我局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并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羊肉是2014年8月14日凌晨从大洋路市场购进的,有检疫票,羊肉的票号NO.1131852241,但没有留存摊位票据。进的是羊肉,进了50公斤,进货价格为18元一斤,购进金额是1800元,羊肉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库存。不同部位销售价格不同,获利是100元。摊位不缴税。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