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罚〔2015〕468号
案件名称:北京鸿宇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造型饼干(牛奶味)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宇兴隆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美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2日,我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造型饼干(牛奶味)”《检验报告》。显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3月5日对当事人北京鸿宇兴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规格型号为90克/包,生产单位为东莞市隆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造型饼干(牛奶味)进行抽样,并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GB 2760-2011、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测值为11000 CFU/g, 限量值为 ≤750 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该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