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5〕08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康堂药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康堂药品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9746134-9
法定代表人:刘德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6日,我局保化科在对位于辖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77号地下一层85号的北京和康堂药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有“华福堂脚气脚汗脚臭一喷净”、“华福堂狐臭半月清”、“华福堂狐臭净”、“华福堂脚汗除臭浴足盐”、“华福堂喷脚王”、“华福堂脚癣脚气浴足盐”化妆品宣称除臭功效,但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经查,上述化妆品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且其中“华福堂脚气脚汗脚臭一喷净”、“华福堂狐臭半月清”、“华福堂狐臭净”化妆品不是标识生产企业生产,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7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