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2145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常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未按要求进行贮存“恒慧”精制培根。“恒慧”精制培根包装上的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0-4℃或-18℃以下低温贮存,但该单位工作人员将涉案食品放置于未连通电源的冷柜上,现场贮存条件不能满足贮存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