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2055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望京实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客隆西园销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望京实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客隆西园销售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54614。经对北京市望京实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客隆西园销售店调查,投诉人胡振东(身份证号:230222197012183937)于2015年4月10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103号楼的北京市望京实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客隆西园销售店常温食品区购买了1盒“桃李”手撕面包(净含量:160克,生产者:北京市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上市日期:20150523,生产日期:20141230,保质期:,4月16日—10月15日期间保质期为6天,10月16日—次年4月15日期间保质期为8天),已超过保质期。根据该单位2015.5.28“桃李”手撕面包区域日经营商品明细统计计算,该食品2015年5月28日共销售1袋,该食品含税进价4.2元/袋,售价5.6元/袋,故该食品违法所得1.16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该批次的“桃李”手撕面包已全部售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