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5〕08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9851-6
法定代表人:刘德友(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9日,我局保化科在对位于辖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街2号院2号楼0001、0008的北京和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有 “华福堂狐臭半月清”、“华福堂狐臭净香露”、“济生堂香妃夏露”化妆品宣称除臭功效,但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经查,上述化妆品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且不是标识生产企业生产,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