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 〕115040 号
案件名称:李家国(北京福乐万家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家国(北京福乐万家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1日接到举报,9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院12号北京福乐万家商店(外部牌匾标识为“华欣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野生王原汁配置果酒和冰玫瑰全汁山葡萄酒。经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提供了上述两种产品未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含量的证据。经查:该商店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野生王原汁配置果酒”(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和“冰玫瑰全汁山葡萄酒”(生产日期2013年8月7日)的食品标签上印有原料含有“微量二氧化硫”。《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 年8 月1 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 年8 月1 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上述葡萄酒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给予标识,不符合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