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24 号
案件名称:刘振铎(名称:北京海若寒商贸中心)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等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刘振铎(名称:北京海若寒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铎(名称:北京海若寒商贸中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单位)接公民举报称:刘振铎(名称:北京海若寒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你)销售的蜂蜜酸奶(标示净含量:180g、生产许可证编号:QS1111 0501 0015、制造商:北京天顺华乳品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7号、贮藏:0℃--4℃、保质期18天、执行标准:GB19302)(以下简称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我单位对你进行调查处理。2105年4月23日,我单位的执法人员李明远(行政执法证号:57020075)、刘冬梅(行政执法证号:57020041)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海北沿18号的“刘振铎(名称:北京海若寒商贸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上述食品。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显示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经调查,你于2015年4月11日通过中间商从北京天顺华乳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食品184箱,当日全部销售完。你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上述食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标签。2015年6月1日经我单位向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家北京天顺华乳品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2日,已超出有效期。你购进上述食品的价格是91.20元/箱,184箱总共支出了16780.80元;你销售上述食品的价格是96.00元/箱,184箱总共收入了1766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