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0192号
案件名称:邸民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邸民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邸民星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02月0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北京阳光将台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B7(邸民星)经营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02月12日,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5FX3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被抽检批次的牛肉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货值金额3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