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妆罚〔2015〕100040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武门金象大药房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武门金象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252440-6
法定代表人:咸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5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地下一层的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宣武门金象大药房(以下简称该单位)经营的标示由株式会社佳丽宝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20130206,规格:50ml,批号为“1473”的进口化妆品“芙丽芳丝护体防晒液”进行监督抽检,采样数量4瓶,采样记录编号(京西食药)妆采记[2014]17号。2015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转来的上述批号为“1473”的进口化妆品“芙丽芳丝护体防晒液”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C20150357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上述批号为“1473”的进口化妆品“芙丽芳丝护体防晒液”批件配方及外包装标示均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结果检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5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