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案件名称:张亚秋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亚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张亚秋从2015年3月25日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天秀市场南侧平房从事销售散装白酒的经营活动。经调查,你违法经营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2015年4月1日,营业期间购进黑土地(38°)100斤,进价3.5元/斤,销售价5元/斤,出售90斤,营利135元整;原浆(56°)50斤,进价5元/斤,出售40斤,销售价5.6元/斤,营利24元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4元整,货值金额为780元,营业期间张亚秋违法收入为人民币159元整,营业期间未缴纳税款。经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截至2015年4月1日止,已经停止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