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69号
案件名称:张顺辉(北京张顺辉调料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顺辉(北京张顺辉调料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辉
主要违法事实:张顺辉(北京张顺辉调料店)经营的荏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的金针菇,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其后对张顺辉进一步调查核实其违法所得25元,涉案货值金额20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