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 食 罚〔2015〕453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8147424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收到我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于2015年7月13日批转案件线索[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1500150490),案源编号为:2015000802343号,内容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销售的知福碧螺春茶经检验不合格。]批转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于2015年5月24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1号楼地下一层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销售的知福碧螺春茶(商标:知福、规格型号:168克、由深圳市乐福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生产的)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