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3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出售的芬帝西梅存在质量问题。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商品已停止销售。经核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实物照片,其购买的芬帝加州西梅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名称为西梅,配料表标注为西梅、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打开包装后独立小包装上标注的配料表是西梅、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没有标注白砂糖。我局于2015年5月6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