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诺洞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一诺洞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通过在“京东商城”网站上开设的名为“一诺洞天食品专营店”的店铺(网址:http://mall.jd.com/index-56645.html),以11.08元的价格销售“祁珍”牌冬瓜荷叶茶210袋(120g/袋),成本为7元/袋。经我局向安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查核实:安国市祁珍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设计的过程中,配料表错误,把“冬瓜片”标示为“冬瓜皮”,故你(单位)经营的上述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内容不符。上述经营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内容不符的行为,货值金额2326.8元,违法所得85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