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892 号
案件名称:王强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批发散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无食用农产品(冷鲜畜禽)的许可事项,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北京新发地双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E厅585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用农产品牛肉经营活动。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牛腿肉20公斤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2把、案板1个、磨刀棒1个、挂肉钩12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腿肉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6月3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LSSZ26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6月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8日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至2015年4月21日被检查发现, 其经营的牛肉都是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牛羊肉厅14号刘海民摊位购进,生产厂家是香河县荣鑫肉类加工厂,共购进三次,分别于2015年4月18日购进牛肉50公斤(kg),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检验合格证明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销售单价为46元/公斤(kg),当天全部售出,销售利润为100元;当事人于2015年4月19日购进牛肉50公斤,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检验合格证明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销售单价为47元/公斤(kg),当天全部售出,销售利润为150元;当事人还于2015年4月21日购进牛腿肉50公斤(kg),进货单价为46元/kg,这批牛肉检验合格证明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经抽验不合格的牛腿肉就属于这个批次牛肉的一部分,牛腿肉的销售单价为50元/kg,至2015年4月21日被检查发现,这批牛腿肉共销售出30公斤,获取销售利润120元,剩余20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