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528717-7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投诉,反映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违规销售食品爱丽丝贡菊花问题。201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该群众举报的商品已无库存。经调查,该单位于2015年5月14日销售了2袋贡菊花(生产日期2015年3月18日,生产厂家: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雅氏茶菊精制厂,净含量50 克/袋),该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0359,储藏方法:密封、防潮、防异味,保质期:18个月),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0359贮存10.4.2保质期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