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妆罚〔2015〕080004号
案件名称:秦亚银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秦亚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我局保化科在对位于辖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帝京路5号C座C-1北侧的秦亚银(北京秦亚银美容美发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有“澳芳富氧生化烫”化妆品,上述化妆品为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查,包装上标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在对应的化妆品应为“新碧水薄嫩肤防晒乳液SPF21”,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89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