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 〕88号
案件名称:石东东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石东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河所接到编号为【电】S2014093854号举报登记表后,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鼎盛库房4号库区进行监督检查,1、当事人未能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该库区面积约10平方米;3、该库区存放待销售的无标签预包装鸭肉卷20包,每包7卷(4kg/卷ⅹ7)。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其用于销售的20包无标签预包装鸭肉卷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编号为(京昌)食药监07食查扣〔2014〕50号的(扣押)决定书和(京昌)食药监07食责改〔2014〕11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