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罚〔2015〕470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加州西梅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320361-2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加州西梅”《检验报告》。显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5年2月11日对当事人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为70克/袋,标称生产单位为江门市新会大有酱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州西梅进行抽样,并于2015年3月2日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0.91g/kg, 标准要求≤0.5g/kg;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项目2.40,标准要求≤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该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