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0909882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月28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检验机构)的人员一同在该单位经理闫艳辉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的1、三全牌八宝粽(生产日期/批次:2015年5月12日、规格310克/袋)、2、思念牌花生粽(生产日期/批次:2015年4月22日、规格500克/袋)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6月19日,我局接到(寄来的)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编号为GZAJ3K3B10082823(三全牌八宝粽)和GZAJ3K3B10083823(思念牌花生粽)两类食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内容为1、三全牌八宝粽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9295-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思念牌花生粽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9295-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另查:2015年5月15日,当事人从北京三全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供货商)处,以9.3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三全牌八宝粽25袋,截止2015年6月3日,以10.9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额为272.5元、货值金额为272.5元、成本为232.5元、毛利润为40元、缴纳税金5.81元、无库存、违法所得为34.19元。2015年4月25日,当事人从北京思念创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供货商)处,以13.2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思念牌花生粽30袋,截止2015年6月2日,以13.1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因商品促销减价处理),销售额为393元、货值金额为396元、成本为396元、毛利润-3元、无库存、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