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三十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三十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勇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7月30日13点28分售出保质期为18个月的“白蘭氏InnerShine馥莓饮”两盒,其中一盒生产日期是2012年10月22日、另一盒生产日期是2013年1月3日,售出时均已超过保质期。销售的“白蘭氏InnerShine馥莓饮”进货含税价格是每盒44.96元,销售额是含税两盒79元,“白蘭氏InnerShine馥莓饮”以促销活动形式销售,销售额低于进货价格,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