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610号
案件名称:北京沙漠泉桶装水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沙漠泉桶装水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左家庄食药所日常监督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22号楼1门1103室的北京沙漠泉桶装水经营部存在食品流通证过期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5年7月7日北京沙漠泉桶装水经营部负责人张志鹏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张志鹏承认该单位自2014年6月8日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张志鹏提交的从2014年6月8日到检查之日的销售单,核定北京沙漠泉桶装水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8元;销售商品的成本为950元,故核定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7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