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399 号
案件名称:董巧凤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董巧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巧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顺源街2号楼东侧北京三源里菜市场中心19号北京董巧凤食品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现场对当事人货架和库房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1瓶HP汁(烧烤用)无中文标签,但在销售。2015年5月16日北京董巧凤食品店负责人董巧凤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董巧凤承认该店的1瓶HP汁(烧烤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了6瓶该商品,前期销售了5瓶,每瓶单价为12元,每瓶进价为9元,本店为固定纳税,纯利润为每瓶3元,违法所得为15元,故核定其违法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9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