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758号
案件名称:乐克安(北京)商城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克安(北京)商城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589562-6
法定代表人:全春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2015年5月8日由两名监督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甲6号-01层(-1)-101的乐克安(北京)商城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现场未见相关库存产品,故认定货值7.5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乐克安(北京)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春美承认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现场未发现该食品经营票据及合同。现场未见相关库存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