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西诚恒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西诚恒久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从北京浩润盈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由山西晋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晋之源”品牌,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阳高杏脯”以单价每袋(200克)7.5元价格购入20袋,并以每袋(200克)12元价格进行销售。我局于2014年9月28日在现场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2014年11月18日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编号NO:XC14837检验证明,其销售产品所检项目“二氧化硫”(结果:g/kg 1.8)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标准:g/kg≤0.35)规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至我局立案时,当事人进货已经全部售出,违法所得90元,货值金额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