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01 号
案件名称:李攀(北京吉安华盛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攀 (北京吉安华盛食品店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攀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罗庄东里9号楼3门101-102号 李攀 (北京吉安华盛食品店 )购买的嘉士伯500ml啤酒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5日,保质期9个月2015年1月2日购买时已过期,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5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所称的嘉士伯500ml啤酒过期食品,经现场询问该单位负责人称销售过上述食品,并且在保质期之后也销售过上述食品。经查:当事人2015年1月2日销售的16听嘉士伯500ml啤酒是2014年2月27日从北京红旺盛业商贸有限公司进了两箱嘉士伯500ml啤酒,进货价格为71元/箱,每箱12听,每听进货价格为5.92元,销售价格为12元,生产厂家为: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制造,地址:广州省惠州市鹅岭南路28号,包装日期为2014年1月5日,保质期9个月(5-25℃阴凉、干燥、避光、通风贮存),保质期后销售16听,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2元,所获利润为97.28元,所获得利润尚未纳税,故违法所得共计97.28元, 因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已无库存,故现场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