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勇创利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勇创利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944401-4
法定代表人:程淑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9时30至1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检验机构)的人员一同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淑玲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1、泡山椒笋尖(商标:放牛娃;规格:100克/袋;生产厂商:四川省放牛娃食品有限公司;批次:2014.11.24);2、香辣鸭翅(商标:友我香;规格:25g/个×30/盒;生产厂商:徐州天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批次:2014.12.9);3、齐天大圣(调味面制食品)(商标:彩姐;规格:38克/袋;生产厂商:新郑市树林食品厂;批次:2014.12.18)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1月21日至22日,食品检验机构先后对上述三种食品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500000061(泡山椒笋尖)、No.231500000086(香辣鸭翅)、No.231500000022(调味面制食品)),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0-2011标准,均判定为不合格。另查:当事人先后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从北京万福缘食品经营部处,以约2.17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泡山椒笋尖300袋,截止2015年1月30日,以2.4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4年12月14日从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个体工商户刘宇明处,以21.75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香辣鸭翅40盒,截止2015年1月30日,以24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于2014年12月25日从北京市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内,以约8.93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齐天大圣(调味面制食品)28包,截止2015年1月30日,以10元/包的价格全部售出。以上合计销售总额为1960元、货值金额为1960元、成本为1770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1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