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渠门店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渠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505244-X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渠门店经营零售的净含量:750克/盒新家园牌的“猴头馍”食品外包装上标示了“无蔗糖”字样,未在该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糖”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强制性规定。另查:当事人的上级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与经销商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合同,于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以103.4188元/盒的价格购进净含量:750克/盒新家园牌“猴头馍”8盒,购进金额:827.35元;以零售标价138元/盒的价格销售8盒,零售金额:1104元;缴纳税金:40.20元;获利:236.45元,总的货值金额是:1104元。所购进食品全部售出,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