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950375-3
法定代表人: 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我局接举报,2014年12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商场B2层部分商场(B2-018-065)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经营零售的净含量为750克/盒新家园牌 “猴头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举报人举报的上述食品,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了“无蔗糖”字样,但未在该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糖”的含量,上述新家园牌的“猴头馍”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强制性规定。经查:当事人的上级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9日与经销商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零合作合同,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是以110元/盒的价格购进净含量:750克/盒新家园牌“猴头馍”16盒,购进金额:1760元;以零售标价129元/盒,零售8盒,零售金额:1032元;缴纳税金:22.09元;获利:129.91元,总的货值金额是:2064元;剩余8盒退回厂家整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