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 字〔2014 〕 73 号
案件名称:张友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友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友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4年5月1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村中心街11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572.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6.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