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433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636837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我局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分店进行现场检查,货架上摆放有净含量300g锄禾杏仁霜11袋。净含量300g锄禾杏仁霜包装上有未添加蔗糖字样,并没有在包装上标注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2014年12月0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进货数量为433袋,进货单价为5.8元,进货总金额为2511.4元,销售数量为356袋,356袋的进货总金额为2064.8元,销售单价为8.5元,销售总金额为3026元。进销差价961.2元,税金总计183.01元,净利润778.19元。剩余28袋因包装破损,当事人已做报损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