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21号
案件名称:张晓龙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晓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30日11时20分和14时00分,先后两次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8号院平房的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涉嫌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的预包装食品有: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15瓶(550ml/瓶)、“尖叫”运动饮品?纤维型10瓶(550ml/瓶);水溶C100青皮桔味复合果汁饮料8瓶(445ml/瓶);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0瓶(450ml/瓶);美汁源【爽粒?葡萄】葡萄汁饮料10瓶(450ml/瓶);美汁源【爽粒?红葡萄】葡萄水果饮料8瓶(450ml/瓶);怡宝饮用纯净水15瓶(350ml/瓶); 冰红茶饮品10瓶(550ml/瓶);茉莉清茶饮品6瓶550ml/瓶;茉莉蜜茶饮品8瓶(550ml/瓶)。以上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中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的货,由于你本人未在场,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当日第二次检查时你已自行停止营业,并将上述未及售出预包装食品退货给供货商(详见退货清单)。经调查,你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及营业执照。截至2015年4月30日止,你购进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800元,未售出部分货值金额为300元; 已售出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即销售收入)为6500元;扣除进货成本4500元,共取得违法所得2000元。你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无专用的经营工具,因家庭自用和经营没有分开,没有留存票据,未建立账目,未纳税。在调查过程中,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局提交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