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妆罚〔2015〕08014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便利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便利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355423-4
法定代表人:周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我局对第北京丽家丽婴婴童有限公司第六十三便利店经营的标示为爱儿可婴儿护肤松花粉(广州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0213,限制日期:20170212,规格60g/瓶)进行化妆品监督抽检。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爱儿可婴儿护肤松花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于2015年7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JP1500326),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此《检测报告》。该案于2015年7月16日经批准正式立案。2015年7月17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单位认可检查结果。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不合格化妆品爱儿可婴儿护肤松花粉。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爱儿可婴儿护肤松花粉是由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配送,共配送19瓶。该单位共销售此批化妆品14瓶,其中以零售价39元/瓶销售了6瓶,零售价49.9元/瓶销售了1瓶,以零售价29.54元/瓶销售了7瓶。共获人民币490.68元。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周威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台账。行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建议: 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便利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68元;2.并且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人民币1962.72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53.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1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