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福盛兴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福盛兴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2019053
法定代表人:泮有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投诉人称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甲68号北平房的北京家福盛兴商贸中心购买了由北京市云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泉果酱三明治1袋(120克/袋)、由双汇集团郑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花三文治香肠2块(300克/块)、由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WL)生产的多力食用调和油1桶(4升/桶)、由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老坛泡椒牛肉面1包(105克×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并提供其购买的过期食品及购物小票进行举证。我执法人员经过认真核查,并提取北京家福盛兴商贸中心相关销售记录,且于201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此违法事实成立,另查,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云泉果酱三明治120克/袋,进货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销售1袋;肉花三文治香肠300克/块,进货价格6.3元/块,销售价格7.3元/块,销售2块;多力食用调和油4升/桶,进货价格元45/桶,销售价格48元/桶;销售1桶;康师傅老坛泡椒牛肉面105克×5/袋,进货价格10.5元/袋,销售价格12.5元/袋;销售1袋。上述商品共计缴纳税款0.28元,实际违法所得6.72元,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3元, 违法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事人用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架还用于销售其他物品,属于非专属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