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3号
案件名称:赵文祥(北京金懋祥旅馆)销售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文祥(北京金懋祥旅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弘善综合批发市场2厅12号购入由兰州嘉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新年华”品牌,生产日期2014年6月5日“芙蓉梅(话化类)”以单价每袋(220克)4.5元价格购入五袋,并以每袋(220克)6元价格进行销售。我局于2014年9月28日在现场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2014年11月18日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编号NO:XC14842检验证明,其销售产品经检测,所检项目“二氧化硫”(结果:g/kg 0.46)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标准:g/kg≤0.35)规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至我局立案时,当事人进货已经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5元,货值金额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02